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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的凸现与消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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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质上,作为本体的自我与作为大全的自我,就其强调一切俱足而言,是对传统哲学“各足自性”主张的进一步发挥,也是以特殊方式来说明个体主体之存在于对自身界域的完满现实的存在主义命题;就其与时代的关系而言,挺立自我是一个近代的观念,熊十力从本体论上对此进行了深化。但是,为熊十力所凸现的自我,从一开始就带着自身的缺陷:只是纯粹观念性的自我,无论是作为本体的自我还是作为大全的自我,自我本身只是一个脱离了现实的观念,它在本质上与客观之理一样是没有现实实在性的空洞怪物。当熊十力进一步对不同个体及其世界的相互关系进行说明时,这里就埋下了由自我(主观之心)转向客观之理的契机。
      三
   熊十力从纯思辨的角度,以曲折的方式对自我及他者的确立所作出的探讨,对我们是有相当启发性的。
   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熊十力对他者(或说其他自我)的确立,是对主体性的进一步高扬。因为,对于客观物质世界和客观之理来说,自我可以将它们安置为自身世界内的逻辑设定,而对于他者(其他自我)实际上按照逻辑一贯性也可以界定为是自我自身世界内的某种存在,即便是一种具有优先地位的特殊存在。但熊十力没有如此,而是采取了自己特有的方式来同等地肯定他者之在与自我之在。他是通过引入“功能”这一概念来实现的。
   功能是熊十力对本体或本心的另一种说法:“本论从用显体,即说本体亦名功能。”(第441页)功能作为本体的代称, 其实就是对先天客观之理的强化,因之功能概念本身也就说明了熊十力的基本倾向,是认为本心(客观之理)相对于个体主体(自我或主观之心)具有先在性,这一点下文再论。这里只分析他以功能来确立不同自我的同等存在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论述。熊十力认为,功能“法尔”(即自然而然)有其分化,所谓分化,就是说功能或本体本来是一个,但其自身又可以衍化为多个乃至无数个功能或本体,能衍生的那个功能或本体就是“一”或“全”,被衍生无数个功能或本体就是“分”。在此,这些“分”实际上就是指不同的作为本体的个体主体(自我)。如果暂时不考虑“能生”与“所生”的区别,仅就熊十力将“全”和“分”均同等地看成本体这一点来说,客观之理和主观之心具有某种程度的平等性。其分化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从全之一方面来讲,“功能是浑一的全体”,但可以“于全中见分,于分中见全”;其二,从分之一方面来讲,“一切功能互为主属。”(第442—445页)实际上,这是熊十力在用唯识宗的语言来讲“理一分殊”。由他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他所讲的功能的分化,有四层含义:一,“分中可以见全”,由于不同的个体主体作为自我(主观之心)分有了浑一全体(客观之理)的全部本性,所以主观之心和客观之理作为本体此时是同等的;二,由先在客观之理所保证,不同的自我主体作为各自世界的本体也是同等的;三,在实际展开过程中,不同自我主体的同等性是以“互为主属”的关系体现出来的;四,无论是浑一的功能(客观之理)还是分殊的功能(主观之心)都只是观念性的存在,而且就分殊的功能由浑一的功能所衍生这一点来说,客观之理取得了在本体性上对于主观之心的优先地位。
   在先在客观之理的担保下,熊十力论述了作为不同自我主体的分殊功能之间的相互关系,他所肯定的是,不但某一特定的自我是其自身世界的主体和本体,而且任一自我也是其自身世界的主体和本体。这些作为其自身世界主体和本体的不同自我,本身都是自由而自在的,但在他们各自的世界里,又相互涵摄了作为主体和本体的他者及其世界。这样的涵摄,意味着在最本源的意义上,现实生存着的、作为主体性存在的具体个人,同等地被设立为本体,相互之间不存在仅只是单纯的主或属,而是都同样地涵摄他者及其世界进入自我的界域且自我与自身世界同样地被涵摄入他者的界域。这些本体性的不同自我主体,在他们相互之间的如上涵摄关系被强化的意义上,即由此涵摄而构成浑一的全体,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作为担保的先在客观之理的预设。
   不仅某一特定自我是其自身世界的主体和本体,而且任一自我也同样如此。这些不同的自我主体和本体,其相互涵摄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熊十力自己预设的、衍生了这些众多分化本体的先在本体(客观之理)。在确立了他们的同等本体地位之后,熊十力进一步强调如上涵摄并不能取缔他们各自世界的独立自足性,他以“房子不同”的例子来作了说明:“众生无量,世界无量。据常识的观点来说,好像宇宙是一切人共有的。其实大谬不然。各人自有各人的宇宙,但互不相碍。如我与某甲、某乙,同在这所房子里。实则我是我的房子,某甲是某甲的房子,某乙又是某乙的房子。我们三人的房子,并不是同一的。”(第354—355页)从确立自我的本体地位到确立任一自我的本体地位,从确立自我生存界域的独立性到确立任一自我生存界域的独立性,这是对“自我”及“自身世界”的进一步发挥。
   就熊十力以不同自我的相互涵摄关系来消除“共同之理”和“共同世界”这一点而言,这是一条解决主观与客观矛盾的富有启示性的思路。但是,不同自我作为主体和本体,不是某种先天客观之理的分化产物,而是由人作为类之存在方式的社会实践分化出来的。强调主体性和独立性,也必须立足于此。这对熊十力来说,当然未进入其视野,而他对自我的确立就没有建筑在坚实的根基上,所以也就最终走向了凸现自我的反面。
      四
   前文已经指出,熊十力所凸现的自我是观念性的自我,它与观念性的客观之理是同质的,因而当他为确立同样作为自我的他者之存在时,就脱离开以实践为基础的现实根基,而以客观之理作为不同自我的本源和担保。在此意义上,客观之理取代了自我(主观之心)的本体地位,成为相对于自我(主观之心)更为根源的存在。其实,从整体上看,熊十力哲学不但根本否认客观物质世界的实在性,而且也否认自我作为个体的感性生命存在,而不承认个体有血有肉的感性生命存在,作为主体和本体的自我便无法真正确立,于是他所挺立的作为本体的自我(主观之心)本身就为客观之理吞噬了。
   对于某一特定自我而言,在熊十力自己的意义上,其生命的实质就在于此主观之心有无独立于客观之理之外的存在。由于其心本论哲学的本性,熊十力的回答是否定的。他认为并没有所谓的“一己个体”之真实存在:“吾之心即是天地之心,而凡夫不悟者,固凡情承认有一己之个体,与天地万物相对待。”(《十力语要》卷三,第335 页)世俗凡情将自我主观之心当成“一己个体”与客观之理(“天地之心”)相对待是“不悟”的误解,实则并无可以称之为“我”的个体生命:“我之生命即是宇宙之大生命,非可横计有个体的生命为我所独具者也。”(第641页)熊十力认为,不但没有“我”之个体生命,而且只有以宇宙大生命为自家生命,才是真正的生命:“吾人若认识自家固有的心,即是识得自家的生命,除了此心便无生命可说也。”(第102 页)此所谓“自家固有的心”实际上就是等同于客观之理的心,撇除对认识的考察,熊十力在此强调“除了此心便别无生命可言”,显然是用外在于特定自我的客观之理来取消特定的自我之存在的必然与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