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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佛教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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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天津市佛教协会。

英文译名:THEBUDDHIST ASSOCIATION OF TIANJIN。

英文缩写:B.A.T
  第二条  本会是天津市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本会宗旨为:作为人民政府与佛教界的桥梁和纽带,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团结全市佛教徒,高举爱国爱教旗帜,积极参与我市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引导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弘扬佛教教义,加强佛教自身建设;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倡导人间佛教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天津市的改革、发展、稳定、为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三条  本会任务
  (1)协助市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2)依法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及其他佛教事业的合法权益。
  (3)密切联系全市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和完善全市佛教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和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4)加强并组织对法律、政策和时事政治方面的学习,不断提高佛教徒的爱国主义觉悟和与社会义社会相适应的自觉性,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引导佛教徒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努力工作。
  (5)检查指导佛教寺院和居士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和日常管理,严肃清规戒律,树立优良的道风学风,开展正常的法务活动。
  (6)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努力提高我市佛教界的整体素质;推动佛教自养事业,在做到以寺养寺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服务社会;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7)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8)开展同港澳台佛教徒的联谊和国际友好交往,增进相互了解,促进佛教文化交流和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


第二章  本会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

第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天津市佛教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3)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的报告;
(5)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全市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七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依法登记的各佛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按分配名额和代表条件进行遴选推荐,报市佛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理事会是全市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会务,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1)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国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
(2)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3)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
(4)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5)全市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会务的领导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照本会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及理事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其职权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重大事项;
(2)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3)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4)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均须经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和常务理事连选可连任。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两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
第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2)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3)督促和检查全市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决定一位副会长(即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履行上述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