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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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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述
   
     
   戒律,指佛教徒在日常生活和修行中应该遵守的规定和对行为的限制。戒是所不为,梵文为sīla,译音尸罗,意译贯行,转为行为、习惯、道德等;律是有所当为,梵文为Vinaya,音译那耶、鼻奈耶、毗尼、毗泥,意译伏调、灭、离行、善治等。戒和律之间,在内容上无大的不同,只是在不同场合有一些微小的区别。佛教戒本《有部毗奈耶》称,律是为已经出家的比丘、比丘尼而制定的,而在家修行的居士则是持“戒”。律和戒的另一个不同是,对违戒者必然结以处罚。但是通常将戒和律放在一起使用,合称为“戒律”。

   
     
   戒律,是佛教学说的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佛教徒安身立命、修行解脱的基础。佛陀在世时制定了一些简单的戒。它的扩充与传播是在佛陀入灭后的第一个夏安居,在七叶窟举行第一次经律的结集。当阿难尊者诵完经藏以后,即由优婆离尊者诵出律部,此后,又把以戒为内容的戒学作为佛教的三学(戒、定、慧)之一,佛教三藏中有专门汇集律藏的部分。到了部派佛教以后,由于不同的教派对教义的不同理解,因此产生了不同的戒律和不同的戒本。南传佛教的东南亚国家流传的是上座部戒本,北传佛教的中国流传大众部、一切有部、化地部、法藏部的戒律。在中国还出现了专攻戒学,以律为宗的教派和拥有戒坛专门授戒为特色的寺院。

   
     
   据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等所说,一切诸戒都有戒法、戒体、戒行、戒相四科。戒法是佛陀所制的各种戒律;戒体是弟子从师受戒时所发生而领受于自心的法体,即由授受的作法在心理上构成一种防非止恶的功能;戒行是受戒后随顺戒体防止三业罪恶的如法行为;戒相是由于戒行坚固而表现于外可作为轨范的相状。戒体分“作”与“无作”,或名“表”与“无表”两类。受戒时有礼敬启请等身语动作表现,能令他人知道自己的内心名为“表”。受戒后所得防非止恶的能力,虽有而不可见,名为无表。各宗各派对戒体有不同的理解。戒行有两类:一受戒,二随戒。由于进入坛场,依师禀受,决心摄持戒法,是为受戒。既发愿心,称愿修行,尽此一生之中随时督察护持,不令其毁失,始终与愿心一致,便是随戒。受戒时必须是清净心,不能杂有染念,否则戒体不生。随戒因有持有犯,所以随戒有四等:(一)专精不犯随,既受以后随顺本受,专精护持,乃至细微过失,不令有犯。(二)犯已能悔随,既受以后防护不坚,少许违受,然能回兴忏悔,可以恢复本受。(三)无心护持随,虽于境未犯,但不护持行用,有违愿心。(四)能犯无悔随,既受以后,全无随行,俱犯众过。因受戒后有犯戒现象,所以既受以后,无论或持或犯,其戒行总名为随戒。戒律有“诸恶莫作”、“众善奉行”两重意义,所以戒相可归纳为二类:止持、作持。止持门是指对于身口等的过失、是非,制止而不作,也就是守持戒法;如不应当做而做了,就违犯了戒法,此为“止持作犯”。作持门是指对于社会群体乃至一切有情有益之事,能积极去做,就是守持了戒法;如果应当做而不做,也就违犯了戒法,此为“作持止犯”。详细而言,戒相涵盖在家、出家共有八种:(一)三皈依;(二)五戒;(三)八关斋戒;(四)十戒;(五)式叉摩尼法;(六)比丘戒;(七)比丘尼戒;(八)菩萨戒。以下对八种戒相分别解释。

   
     
   三皈依简称三皈,这是最基本的入佛门的戒条,故也叫三皈戒。任何入佛教的男子或女子,必须到寺院中请求一位比丘或比丘尼传授此戒:皈依佛,尽形寿不皈依天魔外道;皈依法,尽形寿不皈依外道邪说;皈依僧,尽形寿不皈依外道徒众。皈依,是归投、信赖的意思。佛、法、僧为佛教的“三宝”。佛是觉者,自觉、觉他、觉满;法是法则,有轨迹使人理解与任持自性不失之能;僧是和合众,于事于理和合相处。皈依三宝是信佛学佛的基础,踏上此根基,步入佛门之后,须逐级升高,如法修行,故皈依三宝的种类,共有五等:(一)翻邪三皈:最初进入佛门;(二)五戒三皈:信佛之后加受五戒;(三)八戒三皈:六斋日受持八关斋戒;(四)十戒三皈:沙弥、沙弥尼受持十戒;(五)具足戒三皈:比丘、比丘尼禀受大戒。三皈依,是一切戒的根本,最初入佛,固然须领受三皈,加受五戒,八戒、十戒,皆以三皈为得戒而纳受戒体。式叉摩尼戒、比丘戒、比丘尼戒,虽以羯磨法受戒,但在受戒之中,无不须行三皈依。

   
      二、五戒
   
     
   五戒是佛教诸戒的基础,属于在家戒。它分别为: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五戒的毁犯,皆有轻重之别,重罪不通忏悔,故称其为不可悔罪。轻罪可通悔,又分两类,称之为中可悔与下可悔。根据大乘菩萨戒,或犯重罪,如能作取相忏,罪可悔除。但忏悔除罪,只是除的犯戒罪,性罪并不能除去。五戒之中,杀、盗、邪淫、妄语四戒,均有可悔与不可悔罪;饮酒一戒,虽犯均为可悔。因此,五戒的前四戒为性戒,饮酒戒为遮戒。性戒是佛法与世法中皆所不许者,遮戒是佛陀制定为弟子遮止防犯性戒于未然的,所以唯有受了五戒的人不得犯。现将五戒的持犯,叙列如下。

   
      1、杀生戒
   
     
   杀戒以杀人为重,杀旁生异类为轻。杀人以具足五个条件,成不可悔罪:(一)所杀者是人,而非异类旁生;(二)蓄意杀人,而非想杀异类旁生;(三)有心杀人,而非无意误杀,或过失杀人;(四)运用杀人的方法;(五)被杀的人,断定已死。杀人的后果有三种:(一)当时杀不死,犯不可悔罪;(二)当时不死,以后因此而死,亦犯不可悔罪;(三)当时不死,以后亦不因此而死,犯中可悔罪。佛教的不杀生,包括一切生物、动植物及人,范围甚广。杀生的动机,也有四种,“犯罪”亦有差别:(一)为杀人而作方便者,人死,犯不可悔罪;非人死,犯中可悔罪;畜生死,犯中可悔罪。(二)为杀非人而作方便者,非人死,犯中可悔罪;人死与畜生死,皆犯下可悔罪。(三)为杀畜生而作方便者,人死、非人死、畜生死,皆犯下可悔罪。(四)作不定方便(遇到什么杀什么),人死犯不可悔罪,非人死犯中可悔罪,畜生死犯下可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