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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点滴论》讲记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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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句话剧宗林先生译的很明白――为自的所比由三相因知,即是为自的比量,复于此中,量果之说与现量同。

   三律中标志者:谓决定:一、所比知中必有性。二、同品中定有性。三、异品中遍无性。

   为自比量要凭具备三个规律的因来证知,现在就来说三个规律。三个规律其实就是因三相,这因三相在佛教中先后有不同的名字。咱们知道在《因明入正理论》中,商羯罗主菩萨把因三相称之为: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现在法称论师的这个《正理点滴论》中把因三相称之为:所比知中必有性――就是说,在所要推度的事物上的确有因,所推度的事物就是“所比”;同品中定有性――就是说,和所比同类的事物一定和因相关,不能八杆子打不着;异品中遍无性――就是说,和所比异类的事物一定要与因没有瓜葛,要是它们纠缠不清的话就不行了。这两个说法并没有啥大的区别。无著菩萨在《顺中论》中是称之为:朋中之法;相对朋无;彼自朋成。陈那论师在《因明正理门论》中是称之为:若所比处此相定遍;于余同类念此定有;于彼无处念此遍无。在无著菩萨、陈那论师、商羯罗主菩萨、法称论师的这几种说法中,应该来说,无著菩萨的说法最独特,第一相“朋中之法”相当于陈那论师的第二相“于余同类念此定有”;第二相“相对朋无”相当于陈那论师的第三相“于彼无处念此遍无”;第三相“彼自朋成”相当于陈那论师的第一相“若所比处此相定遍”。也就是说,无著菩萨的说法与西方的三段论是一样的。

   后来藏人觉得前人给三相的名字都太长,就给叫成了:宗法,后遍,反遍。后遍的后就是宗后陈,这里指与宗后陈有相似的性质,即同品;反遍的反是把宗后陈反过来,也就是说没有宗后陈的性质,即异品(杨化群先生在《释量论·序》中说是宗法、随遍、反遍)。

   知道了因三相的名字,就该具体解说因三相了。先说说因三相中出现的几个名相。

   所比知者:此中谓具有所欲知其差别之能有法。同品者:谓与所成立法之总项为义相同。异品者:谓非同品。即与彼义异、与彼义相违、及彼义为无有。

   第一相叫所比知中必有性,“所比知”是什么意思呢?“具有所欲知其差别之能有法”,简单来说就是宗支,就是要来判断的事物。宗就是由前陈和后陈构成的,后陈是能差别的法,前陈是具有“能差别的法”的法,我们叫它“有法”,就是说,后陈是前陈概念的一个属性。因三相中的所比是指宗有法――前陈。王森先生译本是,“此中所比,谓即有法,于此具有所欲比之差别义。”

   咱来举个例子。“声无常,所作性故”,我们要想证明“声无常”,就用“所作性”作因,宗是“声无常”,就是结论,其中的宗前陈“声”,是所推论比度的对象,叫“所比”,宗后陈“无常”是要推证于所比“声”中所应具有的“差别义”,或者叫“所比义”。在逻辑中,前陈“声”叫主词,可以用S表示,后陈“无常”叫宾词,可以用P表示。因支“所作性故”,相当于逻辑中的中词,用M表示。因支完整写出来应该是“声是所作性故”,“所作性”还是“声”的属性。

   这第一相就是显示宗前陈与因之间所应具有的关系――S中的每一个分子都有M的性质。要是没有的话,就不行了,就可能会出现“全分不成因过”。什么是全分不成因过呢?它是不成因过中的一种,比如说,“声无常,眼所见故”,虽然“眼所见”者一定是无常的,若声是“眼所见”的,则声一定是无常的,可是“声”却不是“眼所见”的,这就不符合因的第一相的要求。

   王森先生的译本是把第一相译作了“谓于所比,因唯有性”,这个“唯”字儿就应该理解成“必然遍有”而不能当成“只有”讲,“因唯有性”就是“因必然遍有”的意思。这个“唯”、“必然遍有”起什么作用呢?法上论师说,它主要是起遮止“一分不成因过”。这个“一分不成因过”也是不成因过中的一种,比如说,陈那论师在《因明正理门论》中说尼犍子――尼犍子是耆那教祖师――立过一个式子,“丛林皆有思虑,有睡眠故”,有情的特点儿是思虑,这个式子的宗就是说,“树也是有情”。我们知道,“有睡眠”的一定是有情,但这个式子的宗前陈是“丛林”、“树”,可不是所有的树都是有睡眠的,只有尸利沙树有睡眠,这尸利沙树又叫合欢树,梵文是srisa,是拘楼孙佛——过去七佛的第四佛——的道场树,就象菩提树是释迦牟尼佛的道场树一样,传说这尸利沙树是可以睡眠的。这就是说,不是S中的每一个分子都有M的性质,只是一部分有。为了防止这个过失,所以“唯”――必然遍。另外这个“必然”还可以遮止“犹豫因”,比如说,“山脚处有火,那边儿冒的好象是烟”,这个式子的因不能够确定,就成了犹豫,这就不是必然。

   第二相叫同品中定有性,啥是“同品”呢?说,同品就是“与所成立法之总项为义相同”,就是无著菩萨说的“朋”,朋就是朋友,就是在一起,因为感情好才在一起的,要是感情不好的话就不在一起了,见面就想打架咋行?这一句话剧宗林先生译得简单,“同品指所立之法”,简单倒是简单了,可没有韩老的译文说得清楚。同品就是与宗后陈有相同性质的东西。法上论师说:同品就是与所比同类,因为它们具有相同的差别义。郑伟宏说,从《正理点滴论》全文来看,这里的同品不除宗有法,这与陈那论师是不同的。要是一不除宗有法,则就成了全称命题“凡M是P”。

   咱还拿“声无常,所作性故”这个例子来说,为什么说声是无常的呢?因为声是所作的,但是,单凭“声是所作的”这个条件还不能够确定声是无常的,因为你没有交代“所作性”与“无常”之间有什么关系。现在我要凭声的所作性来推出声是无常的,我除了要确定所有的声都是所作的这第一相外,还要确定因“所作性”与“同品的差别义”的不相离关系。这第二相的含义就是说:任何分子只要具有因的性质,则一定具有同品差别义的性质。这第二相在韩老的译本中,先是没有“定”字儿,在刘培育先生编的《因明学研究》中收入的韩老译本就没有“定”字儿,然后又有了“定”字儿,在中国佛教文化出版有限公司出版的《慈氏学九种译著》里收的《正理点滴论》上就有“定”,现在咱们用的本子上也有“定”。在王森先生的译本中是没有“定”的,咱们知道,在《因明入正理论》中玄奘法师就是把第二相译为“同品定有性”,其实按梵文并没有这个“定”字儿,是玄奘法师给加上去的,我觉得这里的“定”还是受玄奘法师的影响,韩老在后来也给加上了“定”,可能在藏文本上也没有这个“定”。杨化群先生的译 本中第二相是“于同品上定有”,也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