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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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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7月30日,陕西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日前,记者就《条例》的颁布走访了陕西省宗教事务局局长徐自立。

  问:据悉,2000年9月,陕西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颁布了《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现在,为什么又要修订这个《条例》?

  答:宗教问题具有长期性、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充分说明党中央对宗教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反映了宗教工作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陕西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是全国宗教工作的重点省份之一。全省现有宗教教职人员5000多人,信教公民184万人,宗教活动场所2166处。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陕西省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陕西作出了贡献。但是,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陕西省宗教信仰人数增长较快,境外宗教渗透不断加剧,非法宗教活动时有发生,一些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不够规范等等,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宗教工作面临一些新挑战。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强调指出,宗教工作是全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宗教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法律保障。

  2000年9月23日,陕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颁布了《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这个《条例》实施近8年来,对陕西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有序进行,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和谐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宗教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法规,对宗教工作提出了新的规定。为适应新形势对宗教事务管理的要求,并与上位法相一致,对《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精神和全省清理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地方法规的内容和要求,也需要对《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作相应的补充、调整和完善。

  问:看来,修订《条例》是十分必要的。那么,修订《条例》的可行性怎样?

  答: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为我们指明了《条例》修订的方向。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新世纪新阶段宗教工作基本的方针,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十七大重申了这一基本方针,要求全面做好党的宗教工作。同时,结合我国宗教的实际状况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实践,形成了一整套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政策,赋予我们修改《条例》以重要指导思想。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出台,为陕西省修改《条例》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国家宗教局要求各省(市、区)要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总结现有宗教方面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实施的经验,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作必要的修订。《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近8年,积累了很多经验,为修改《条例》作了必要准备。修订《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十一五”立法规划的内容,也是省人大、省政府确定的今年立法项目,使《条例》修订进入了立法程序。

  问:修订《条例》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这次修订《条例》既要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又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要充分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既要体现陕西省的改革开放形象,尊重在本省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又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抵制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图谋;既要保持与上位法一致,又要着力贴近陕西宗教事务工作的实践,增强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体现地方特色;既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加强人大在地方立法中主导作用的要求,牵头组织、整体把握,又要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共同改好《条例》。具体有三大原则:一是上位法和政策原则。修订《条例》要符合《宪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二是实践原则。修订《条例》要针对性地解决陕西省各地在具体宗教事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三是操作性原则。修订《条例》使上位法和政策规定具体化,便于操作,增强了针对性。

  问:请您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过程?

  答:2005年3月,我局成立了《条例》修订工作小组。修改小组成员和省政府法制办有关同志先后赴陕西省各市和部分县(区)进行调研并赴上海、江西、贵州三省(市)进行考察学习。在调研的基础上,依据修订原则对原《条例》逐章、逐条、逐款进行修改。《条例》(修订送审稿)起草后,先后征求了各市、杨凌示范区宗教工作部门负责人、各宗教团体负责人、宗教界人士以及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共召开各类座谈会12次,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又集中时间,反复修改,十易其稿,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经过十次修改,2007年10月底,我们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正式报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力量,进一步进行了修改。2008年5月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08年5月19日,省人大民宗侨外委召开委员会会议,对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查,提出了修改意见。经2008年5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提请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根据审议意见,陕西省人大法工委组织力量,再次深入基层调研,逐章、逐条修改论证,于7月28日提交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7月30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