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是莲花》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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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佛教协会章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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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协助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处理日常会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名誉会长由曾为佛教工作做出过重要贡献的德高望重的领导人担任。
第十七条  本会可根据会务工作需要,由常务理事会聘请特邀顾问。
第十八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根据佛教事业的建设和发展,适当建立一些文化、教育、慈善、服务等事业机构。
第二十条  全市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要贯彻充分协商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属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取得共识后再实施。如遇不同意见,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解决。

第三章  本会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本会所属团体会员应缴纳会费。市管活动场所的会员按其全部收入8%上缴会费,其他团体成员按其全部收入的5%上缴会费。(其中3%上缴中国佛协。)
(2)社会捐赠;
(3)自养收入;
(4)政府拨款。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每年应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会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接受主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市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市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