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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之精神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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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教戒律的精神可分为“根本精神”与“实践精神”二者来研究。至于戒律的目标(或称为目的),则可分为四个方向来探讨:(1)为个人解脱,(2)为僧团和合,(3)为号召生信,(4)为佛法久住。此四者中,前三者可谓分殊性目标,后一者则为统摄性目标。

   事实上,精神与目标本是密切相关的,甚至不可分的。吾人作此分别,不过为了研究方便而已。

   一、根本精神

   戒律的根本精神,就是佛教的总体精神。在许多经典里都提到的“七佛通偈”,就是此种精神的最好写照,即是整个佛教的总结论: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

   第一句“诸恶莫作”,可涵摄一切禁止性的戒条。第二句“众善奉行”,则尽摄“十善业道”乃至一切“饶益有情”的作为性戒条(即大乘菩萨的“三聚净戒”中的“饶益有情戒”之全部)。

   第三句“自净其意”是戒的根本问题,意义至为深广。如果说前二句性质为“身”及“口”二业的清净——即行为的表现问题,则此句性质为“意”业——即一切外表戒行所从出者。如果把前二句看作“世俗伦理”(Scu1ar Mora1itv)的性质,即与儒家思想主张的“三达德”、“四维”、“五常”、“八德”类似,亦为西方哲学上自希腊亚里斯多德(Aristot1e,公元前384~322)建立正式的伦理学(Ethics)体系以来所探讨的“善”或“道德行为”(Good,Moral Conduct)问题;那么,第三句因为兼摄了戒、定、慧三学,贯通了“八正道”,旨趣在超越世俗的一切对立(包括善恶对立),故其性质可称为“胜义谛的伦理”(Supreme Morality)。

   职是之故,把佛教戒律的根本精神归结到“七佛通偈”是确当的。事实上,在佛陀制第一条淫戒之前,已转法车仑(传道)十二年;在此期间,就是以此通偈及“护口意清净,身行亦清净。净此三行迹,修行仙人道”等偈,以作摄众的规范而已。这些偈的内容同七佛通偈并无什么大差异。后来制定了数以百计的戒条,亦无非是从这“通偈”流出,亦即是这一根本精神的具体化与细密化而已。

   二、实践精神

   根本精神的具体化就是实践精神。佛教戒律的实践精神表现在多方面,包括受戒的慎重、持戒的集体教化主义、犯戒的忏悔、舍戒的简易等均属之。兹分述如下:

   1.受戒的慎重

   比起舍戒的容易,佛教任何戒(包括五戒、八戒、五众出家戒及菩萨戒)的授受均有一定的仪轨,还有年龄、消极条件不存在等等的限制,可谓相当慎重的。有些地方且演变为过分慎重了,变成不合理的苛细,有悖根本佛教的原意。例如中国佛教至今仍流行的“烧香疤”。约要以言,佛教戒律的授受,不仅在求律条的认识与遵守而已,更重要的是通过受戒的仪式便是身份的取得(如未受具足戒,根本就不是僧尼),故授受戒律的仪式具有实质的意义,迹近俗世法律的“要式行为”,其慎重是理所当然的。

   2.集体教化主义

   禁止为恶的性质之戒条,虽然旨在规范个人行为,期待出家人个人去坚守,但佛教极重视集体的力量,以达“毗尼清净”之目的。故有关布萨说戒(每半个月说波罗提本文)、每年夏安居后的“自恣”(鼓励他人举发自己的过错)制度、犯较重的罪须通过“羯磨”程序以忏悔……等等,无非在发挥强大的集体教化力量,在这种力量所形成的气氛笼罩的环境中,个人受到督责与熏习,自较易起持戒的效果。

   3.犯戒的代价只需忏悔

   忏悔是犯戒的核心问题。除了极少数大罪(如四波罗夷)必须摈出僧团者外,佛门子弟犯了任何戒条,只要透过“忏悔”程序,便可回复其清净之身;如属比丘及比丘尼,亦回复其僧权。至于“僧残”中的别住、“舍堕”罪的舍弃不应持有之财物等,也不过是忏悔的方法而已。实际上,绝大多数的罪条,只要自己内心切实自悔一番即可。除非已修持到一定的境界(如菩萨地),否则一个人在修道过程中,不可能不犯任何戒条;所谓“不怕犯戒,只怕无戒可犯”,在不断犯戒的过程中去作不断的忏悔,这便是“心如明镜台,时时勤拂拭”的渐修作用。因此,佛教戒律的处罚可说是最彻底的“教育刑主义”,也是最文明的教化方法。这比起世俗国家的刑罚不能脱离暴力的“报复主义”或“威吓主义”,不可同语,尤其比起西方一些宗教(如中世纪的耶教),对犯戒(如异教信仰)者可以判处以火烧死之刑罚,佛教对犯戒的忏悔处罚真是最文明的了。

   4.舍戒极简易

   受戒时,如入海采宝,无数方便乃得,故严其规矩。舍戒时如失宝;盗贼水火,须臾荡尽,故对人一说便舍了。总之,无论在家众对任何戒(五戒、八戒、菩萨戒等)不欲遵守而舍弃,或出家众的舍戒还俗都是极简易的,只需内心向自己说舍戒便成,出家人至多向任何一个人说舍戒也成。这种“来而郑重其事,去则任其自由”的规范方式,是其他宗教或世俗任何团体(自国家、政党到社会各种团体,乃至非法团体)规范中极鲜见的;充分显示了佛教戒律的绝对尊重个人意愿精神、完全看重在内心的教化精神。这也是一种真正的开放理念、彻底的人文主义、充分的自由平等制度。

   三、戒律之目标

   所谓戒律之目标,即指“制戒之目的”而言,其内容可从各部律中所载的“制戒十利”中得之。以现代法学观念来看,这是“立法原意”问题,是法文有疑义时解释的最重要依据,也是作创造性诠释以推陈出新的界限。

   1.为个人的解脱

   如道宣所云:“戒德难思,冠超众象;为五乘之轨导,实三宝之舟航;依教建修定慧之功莫等。”制戒的主要目的,在使七众得到精神解脱,即解除无明烦恼的束缚是。在“十利”中,所谓“清净”、“内证”二事当指此而言。

   2.为团体的和合

   戒律也是僧团内部的规范,尤其各部律中“犍度”部分,均属内部规制性质。有了这些规范,方能“摄僧”、“令僧安乐住”、“僧和合”,即团体方能维持。

   3.为号召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