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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那逻辑理论探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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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印度哲学家 B. K. Matilal 曾以西方哲学家 C. G. Hempel 提出的乌鸦悖论(the Raven Paradox)为例,显示陈那逻辑里同喻体与异喻体之非等值性的可能意义。[11]在透过归纳法以论证「乌鸦都是黑色的」时,每一只观察到的黑色乌鸦都有助于印证该论证,而由于「凡不是黑色的都不是乌鸦」和「乌鸦都是黑色的」二语句逻辑等值,任何非黑色且非乌鸦事物---譬如蓝色的书、绿色的树叶、金色的鱼等等---的观察,也应有助于印证说天下乌鸦一般黑,但后者却违反吾人的直观。陈那的观点应如 Matilal 所说的那样,「虽说『乌鸦都是黑色的』涵蕴『凡不是黑色的都不是乌鸦』,它却不等值于后者。换句话说,后者并不涵蕴前者」。[12]所以,陈那并不会同意说,常住而可听闻的事物的不可得本身能使人认定(声音以外)可听闻的事物都是无常的,反而会以这类的论式犯了不共不定过。如前所述,陈那逻辑寻求获得有关世界的具体知识。当抽象的逻辑律则与具体事理(甚或吾人的直观判断)相违逆时,致知逻辑自然应以后者为准的。是而吾人不能以异喻体其实涵蕴同喻体,而仍须确定因宗不相离关系的肯定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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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这里且依正理派观点,假定任何存在的事物均为可知。我们可以说,普遍否定语句「没有常住者是所作的」的主词「常住者」指涉空类时,则该语句自然为真。

11. Matilal 1986: 10-11。Hempel (1965: 14-20)实际用的名称是「印证的悖论」(the paradoxes of confirmation)。虽然《正理门论》说及二喻「或由义准,一能显二」,这语句应只适用于可举出同喻依(与异喻依)的情况,不能以此证明陈那以同喻与异喻完全等值。

12. Matilal 1986: 10。不过,Matilal (页12)仍认为这样的观点有些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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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那逻辑理论探析
 佛学研究中心学报第七期(2002.07)
 

     尽管同喻体在成就陈那比量论式的真确性上颇为重要,同喻体仍需要同喻依的衬托以为左证。虽说在西方三段论式逻辑里,「乌鸦都是黑色的」之类的普遍肯定命题预设了乌鸦的存在,但在日常生活乃至论辩场合里都未必如此。以「所有的龙都能够腾云驾雾」(S1)和「搭时光机回到过去的人都可能改变历史」(S2)二语句为例。它们主词对象在过去及现在---我们可以说---都不存在,说话者也不一定假定这对象的实在性。人们可能基于某些理由认为语句S2为真,但由于缺乏实例可供验证,我们还是应以其真假值为不确定的。[13]至于以之为同喻体的论式也将因同喻依或「同品定有性」条件的阙无,而无法被接受。事实上,同喻依的举出与因第二相的考虑密切相关。立论者提出的同喻依可能就是他赖以确认「同品定有性」的事例,而不具同喻依的论式可能根本欠缺因第二相。这一切并不是像形式逻辑那样为论证而论证,而是为了达致有关具体存在的客观知识。

     以上的讨论可能使人以为,由于同喻似乎比异喻来得重要,如果吾人将因第二相理解为前述的「唯于同品有性」,因第三相将形同虚设。可是,我们从陈那著作里却得到很不一样的印象。事实上,他极为重视比量过程中由「异品遍无性」义所揭示(的不相离关系)的否定面向,是而表诠此面向的异喻也有其重要性,依正理也应于论式中提出。陈那在《集量论》里也将因宗不相离关系理解为宗法遍满因法的遍满关系(vyapti):法A不离于法B意味着法B遍满法A。不过,陈那在论及遍满关系时,却喜欢从否定角度切入,而以法B遍满法A一义排除了有法A(=法A的具有者)之不具有法B的可能性。此外,他也提到:[14]

所作性遍满无常物,但除了透过常住物的遮除外,它并无法使人知晓无常物。同样地,无常性遍满所作物,但除了透过非所作物的遮除外,它并无法使人知晓所作物。因此,由于所作性遍满无常物,非所作性并不发生于无常物内,是而,无常性能透过非所作物之可能性的遮除,使人知晓所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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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如果我们依某些逻辑学家所言,以这类语句为(空洞地)真,这反而显示同喻依之举出的必要性。参考Kahane and Tidman 1995: 279。

14. 《集量论.为自比量品》第一节第二十三颂释文,译自 Hayes 1988: 248-9。另参见北川秀则1985:124。严格说来,为所作性所遍满的应该是无常性而非无常物,陈那的用语应该是较不严格的表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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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那逻辑理论探析
 佛学研究中心学报第七期(2002.07)
 

     譬如,我人可以透过火之遍满烟一事实,而由某处有烟推知该处也有火。同理,在「声是所作,无常性故」的论证里,作为证因的无常性由于为所作性所遍满,而能使人知晓声音之具有所作性。值得注意的是,陈那这里提出的理由并不是无常性仅仅发生于所作物中(这是「唯于同品有性」),而是无常性遮除了非所作物(这类似「异品遍无性」)。为什么陈那着重自否定义、遮除义来论列问题呢?于此,我们需要概述他的遮诠理论(apohavāda)。

     如所周知,佛教量论学者仅肯认现量与比量二者为独立的致知手段。陈那在《集量论》(Hayes 1988: 238)里说,由值得信赖者的言语所生的识知(声量知),就其为无错谬而言是和比量相似的,因此可将它归类为比量知。如是,自无必要再以声量(wabda,testimony,证言,或译「圣言量」等)为独立的量。陈那显然认为,声量和比量一样都运用概念思维,且都只能以否定而概略的方式指示实在。这种声量和比量二者的平行性应有助于了解陈那逻辑理论的根本取向。[15]陈那在《集量论.遮诠品》里,特别就言语表诠方式提出他著名的遮诠理论,以在自相(现量知的对象)及诸如花草树木等具体特殊物不可诠说的前提下,说明语言如何间接地使人知晓其所指称的对象。正理学派学者认为,个别的烟可为「烟」字所诠说,后者透过实在的烟共相来表诠具有这共相的个别的烟。与之相反,陈那不以烟共相为实在,并以「他者的遮除」一概念来替代共相,主张「烟」字虽然不能表诠个别的烟自身,却可藉由火、水、树等非烟物的遮除,间接地指示个别的烟,使听者对后者产生概念性的知解。